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 第4條 法規: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廉政目 第4條 本款所稱關務人員,指依關務人員人事條例任用,執行關務業務之人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