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務人員職期調任互調或輪調辦法 第5條 法規:關務人員職期調任互調或輪調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5條 關務人員除前條所列人員外,其餘各級單位主管之職期為三年,期限屆滿,因業務特殊需要,經機關首長核定,得連任一次。但必要時,得隨時調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