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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分類
行政
財政部
關務目
關務人員獎懲辦法
第1條
關務人員獎懲辦法 第1條
法規:
關務人員獎懲辦法
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1條
本辦法依
關務人員
人事條例
第十八條
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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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本辦法所稱關務人員,指依關務人員人事條例任用,執行關務任務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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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本辦法所稱關務人員,指依關務人員人事條例任用,執行關務任務之人員。
第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嘉獎:一、催收欠稅或清理積案,能提前或在限期內完成,成績良好。二、提供有關資料或情報,因而查獲走私…
第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功:一、對主辦業務之推進,具有成效或領導有方,有優良事蹟表現。二、執行特殊緊急任務,能依限完成,…
第5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一大功:一、對關務工作提供簡化手續,增進工作效率之革新方案,經採行成效特優。二、辦理重要業務成績…
第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申誡:一、處理公務,違反規定或疏失,致生事故,情節尚輕。二、對經辦事項,逾期不辦或執行不力,情節尚…
第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過:一、工作不力,貽誤公務,致生不良後果。二、對主管業務督導不力,或對直屬一級屬員疏於監督,致生…
第8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一大過:一、違抗長官就其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或不聽指揮,致生不良後果。二、怠忽職責或延誤職務,…
第9條
本辦法所列之獎懲,得視事實發生之原因、動機及影響程度,核予一次或二次之獎懲。
第10條
對關務人員作成申誡、記過、記大過之懲處前,應由懲處權責機關事先通知當事人限期提出書面申辯,以併同審查;必要時,得就所涉專…
第11條
第三條第二款、第十款及第四條第四款、第八款所定一定基準,由財政部關務署擬訂報由財政部核定;第三條第三款、第七條第二十二款…
第12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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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