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務人員職期調任互調或輪調辦法 第3條 法規:關務人員職期調任互調或輪調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3條 關務署為配合業務需要,每年於上、下半年度,各辦理該署及所屬各關間關務人員之調動一次。但必要時,得隨時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