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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 2 頁- 行政經濟部水利署辦事細則 第10條 …及彙辦。三、水權管理制度、規範與計畫之擬訂、推動及督導。四、鑿井業務管理。五、水利建造物建造、改造及拆除之辦理。六、海堤與排水管理制度、規範與計畫之擬訂、推動及督導。七、河川管理制度、規範與計畫之擬訂、推動及督導。八、河…
- 行政礦業法 第35條 …,仍應受第七條規定之限制。礦業權者因礦之位置、形狀,必須開鑿井、隧通過鄰接礦區時,應與鄰接礦業權者協商,取得書面同意後,附具工程圖說,報請主管機關核准施工。
- 行政礦業法 第44條 礦業權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要時得依法使用他人土地:一、開鑿井、隧或探採礦藏。二、堆積礦產物、爆炸物、土石、薪、炭、礦渣、灰燼或一切礦用材料。三、建築礦業廠庫或其所需房屋。四、設置大小鐵路、運路、運河、水管、氣管、油管、…
- 行政礦業法施行細則 第4條 …依本法第三十五條因礦之位置、形狀必須掘進鄰接礦區,或必須開鑿井、隧通過鄰接礦區者,應具備下列要件之一:一、礦利必需。二、工程必需。三、礦場安全必需。
- 行政礦業規費收費標準 第2條 …一、批註採取同一礦共生之土石:新臺幣二千元。十二、礦業權者開鑿井、隧通過鄰接礦區:新臺幣二千元。十三、申請自行廢業:新臺幣一千元。十四、採礦權抵押權之設定或移轉:新臺幣五千元。十五、採礦權抵押權之變更或消滅:新臺幣一千元…
- 行政礦業規費收費標準 第3條 …一、批註採取同一礦共生之土石:新臺幣二千元。十二、礦業權者開鑿井、隧通過鄰接礦區:新臺幣二千元。十三、申請自行廢業:新臺幣二千元。十四、採礦權抵押權之設定或移轉:新臺幣二千元。十五、採礦權抵押權之變更或消滅:新臺幣二千元…
- 行政礦業登記規則 第26條 礦業權者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申請開鑿井、隧通過鄰接礦區,應繳納申請費並檢具下列書件及圖說:一、申請書一份。二、與鄰接礦業權者協商同意書一份。三、開鑿井、隧通過鄰接礦區工程圖說。
- 行政工業及礦業團體分業標準 1 …────┼───────────────────┼───┤│鑿井工程工業│從事開鑿水井引出地下水之工程工業。││├──────┼───────────────────┼───┤│水管工程工業│從事自來水、雨水、污水管道系…
- 行政水利法 第42條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在私有土地內鑿井汲水,其出水量每分鐘在一百公升以下者,除依第一項規定免為水權登記者外,主管機關應訂定計畫令其限期辦理水權登記。
- 行政水利法 第47-1條 …劃定地下水管制區,限制或禁止地下水之開發;其管制區劃定程序、鑿井與水權登記管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地下水管制區有農業用水之需要,其劃定程序、鑿井與水權登記管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中央主管機關應…
- 行政水利法 第60條 為管理地下水開發,地下水鑿井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許可,始得申請公司或商業登記。地下水鑿井業之許可、資格、條件及其分類、技術條件、施工、經營管理事項及其所屬技術員、技工之資格、施工管理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 行政水利法 第60-4條 地下水鑿井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六個月以上,二年以下之停止營業處分:一、不符地下水鑿井業分類資格規定承辦工程者。二、不符前條管理規則規定,一年內受警告處分三次以上者。三、未依規定申請變更許可營業事項者。四、僱用不合格技…
- 行政水利法 第60-5條 地下水鑿井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廢止其許可,並通知公司或商業登記之主管機關廢止其公司或商業登記:一、喪失營業能力。二、承辦未經申請核准興辦水利事業之鑿井工程。三、自行停業超過一年,未依限申請復業者。四、受停業處分,未依規…
- 行政水利法 第60-6條 地下水鑿井業技工,未依第六十條之管理規則規定,經受警告處分三次以上者,應廢止其工作證,並於一年內不再重新發證。
- 行政水利法 第93-1條 未依第六十條規定申請設立許可從事地下水鑿井業務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之罰鍰。
- 行政水利法 第93-6條 …關為執行有關水權、河川、排水、海堤、水庫、水利建造物、地下水鑿井業或用水計畫之管理,認有違反本法禁止或限制規定或有隱匿用水量逃漏耗水費之虞時,得派員進入事業場所、建築物或土地實施檢查,並得令相關人員為必要之說明、配合措施…
- 行政地下水管制辦法 第3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鑿井:指挖鑿或設置於地面以下,可抽汲地下水之建造物者。二、引水:指抽汲地下水並加以使用或收益者。
- 行政地下水管制辦法 第4條 管制區內之鑿井,應依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辦理。
- 行政地下水管制辦法 第5條 鑿井引水位於第二級管制區內者,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其位於第一級管制區內者,以符合第一款、第四款、第六款或第七款規定之一為限:一、自來水系統尚未到達或尚未供水地區之家用及公共給水。二、經主管機關同意,進行地下水人工補注…
- 行政地下水管制辦法 第6條 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鑿井引水者,於自來水系統開始供水後,主管機關應通知地下水水權人限期停用地下水,並於期限屆滿後廢止其水權。
- 行政地下水管制辦法 第7條 符合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鑿井引水者,其回用水量於同一含水層內不得超過補注水量。水權人應記錄其補注及回用水量,並於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檢具其補注及回用水量紀錄表送主管機關備查。
- 行政地下水管制辦法 第8條 符合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鑿井引水者,重新調配引水之總引用水量,不得超過原水權狀記載之引用水量。
- 行政地下水管制辦法 第9條 符合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或第五款規定鑿井引水者,其養殖漁業生產區及溫泉區內同一目的事業之既有水井,除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保留或做為公共水井外,應於公共水井及公共管線設置完妥後填塞,並報主管機關備查。養殖漁業生產區之水井填塞費…
- 行政地下水管制辦法 第10條 符合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款或第七款規定鑿井引水者,應於原有供水系統無法供水時,始得使用備用水井。依前項規定使用備用水井者,應於開始引水後十五日內檢具供水中斷證明文件或相關原因證明文件送主管機關備查;引水原因消滅後,應提停止使…
- 行政地下水管制辦法 第11條 符合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於管制區內鑿井引水者,應於原水井鄰近地點重新鑿井,並應依本法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鑿井及水權變更登記。因戰爭、天然災害或不可歸責於水權人之重大變故,致無法依規定提出鑿井及變更登記之申請者,得先行鑿井引水…
- 行政地下水管制辦法 第12條 …有供水系統無法供水者,得於主管機關公告管制區之特定區域範圍內鑿井引水。依前項規定鑿井引水者,應於開始引水後十五日內檢具相關原因證明文件送主管機關備查;引水原因消滅後,應停止使用及填塞水井,並於停止使用後一個月內檢具用水紀…
- 行政地下水管制辦法 第17條 管制區內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四日前已存在未經核准鑿井引水者,依各該管制區主管機關公告之納管作業規定完成申報,並配合主管機關完成複查作業及自行裝設水量計或獨立電表後,得申請補辦鑿井許可及水權登記。主管機關核准前項水權申請…
- 行政地下水鑿井技工考驗收費標準 第2條 地下水鑿井技工考驗應繳報名費及術科考驗費,合計新臺幣四千五百元。
- 行政地下水鑿井技工考驗收費標準 第3條 地下水鑿井技工經考驗合格,應繳納新臺幣五百元證書費,始得領取考驗合格證書;申請補、換發考驗合格證書者,亦同。
- 行政地下水鑿井業申請許可收費標準 第2條 地下水鑿井業申請籌設及營業許可,應於申請籌設許可時繳納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二千元;審查費如經收取,除依規費法第十八條或第十九條規定得申請退費者外,不予減免或退還。申請展延營業許可期限或變更營業許可,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