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鑿井業申請許可收費標準 第2條 法規:地下水鑿井業申請許可收費標準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2條 地下水鑿井業申請籌設及營業許可,應於申請籌設許可時繳納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二千元;審查費如經收取,除依規費法第十八條或第十九條規定得申請退費者外,不予減免或退還。申請展延營業許可期限或變更營業許可,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