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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地下水鑿井業申請許可收費標準
憲法條文
法規名稱:
地下水鑿井業申請許可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1條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地下水鑿井業申請許可收費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地下水鑿井業申請籌設及營業許可,應於申請籌設許可時繳納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二千元;審查費如經收取,除依規費法第十八條或第十九條規定得申請退費者外,不予減免或退還。申請展延營業許可期限或變更營業許可,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 地下水鑿井業申請許可收費標準
第2條
地下水鑿井業申請籌設及營業許可,應於申請籌設許可時繳納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二千元;審查費如經收取,除依規費法第十八條或第十九條規定得申請退費者外,不予減免或退還。
申請展延營業許可期限或變更營業許可,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第3條地下水鑿井業申請領取或補、換發下列證冊,其證冊費數額如下:一、營業許可書,每張新臺幣三百元。二、業務手冊,每份新臺幣三百元。三、技術員工作證或技工工作證,每張新臺幣三百元。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變更致申請換發者,免繳證冊費。 - 地下水鑿井業申請許可收費標準
第3條
地下水鑿井業申請領取或補、換發下列證冊,其證冊費數額如下:一、營業許可書,每張新臺幣三百元。
二、業務手冊,每份新臺幣三百元。
三、技術員工作證或技工工作證,每張新臺幣三百元。
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變更致申請換發者,免繳證冊費。
第4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地下水鑿井業申請許可收費標準
第4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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