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法 第44條 法規:礦業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相關法規 礦業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礦業權 › 第三節 礦業權之變更、移轉及消滅 第44條 礦業權被撤銷、廢止或自行廢業後,原礦業權者應於消滅登記之日起算一年內自行處分其財產設備。但因特別情形並於礦利無妨害時,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展限一年。礦業權消滅後,原礦業權者對於保護礦利及預防危害之設備,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自由處分,並仍依礦場安全法令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