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權者因遺失或污損破壞申請補發礦業執照、礦區圖或礦場登記證,應檢具下列書圖文件:
一、申請書一份。
二、因遺失者,應附刊登遺失作廢聲明之新聞紙。
三、因污損破壞者,應繳回原領礦業執照、礦區圖或礦場登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