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登記規則 第26條 法規:礦業登記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第二章 礦業申請案應備書圖文件 第26條 礦業權者因遺失或污損破壞申請補發礦業執照、礦區圖或礦場登記證,應檢具下列書圖文件:一、申請書一份。二、因遺失者,應附刊登遺失作廢聲明之新聞紙。三、因污損破壞者,應繳回原領礦業執照、礦區圖或礦場登記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