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條採礦權者與抵押權者共同申請採礦權抵押權設定登記,應填具申請書,繳納申請費,並檢附抵押契約書副本二份、礦場登記證及其他有關文件。前項契約書應載明事項如下:一、抵押權者之姓名,如係法人,其名稱及核准文件。二、債權之金額。三、抵押標的物。四、償還方法及期限。五、其他約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