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管制辦法 第6條 法規:地下水管制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6條 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鑿井引水者,於自來水系統開始供水後,主管機關應通知地下水水權人限期停用地下水,並於期限屆滿後廢止其水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