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法規:礦業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相關法規 礦業法母法 第4條 礦業權者依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因礦牀之位置、形狀必須掘進鄰接礦區,或必須開鑿井、隧通過鄰接礦區者,應具備下列要件之一:一、礦利必需。二、工程必需。三、礦場安全必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