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採礦權者依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備置於採礦場所之採礦實測圖,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上月採礦進度之實況精確測繪,並由採礦權者簽名蓋章,以備主管機關檢查。前項及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之採礦實測圖,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式樣及內容製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