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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內政部組織法 第15條 地政司掌理左列事項:一、關於土地測量、登記及測量人員之管理事項。二、關於規定地價、土地改良物估價之管理事項。三、關於平均地權政策之督導、實施事項。四、關於地權調整之規劃、督導事項。五、關於土地重劃之策劃、督導事項。六、關…
  2. 行政國家自然公園管理處辦事細則 第6條 …憩事業與生態旅遊之推動及監督。五、區內設施與維護工程之規劃、測量設計、發包、施工及監督。六、區內經管土地之防災治理工程與園區清潔及設施之維護管理。七、區內建築物建築執照之核發與各項建築業務之管理及違章建築之拆除。八、其他…
  3. 行政土地法施行法 第9條 在土地法施行前,各地方已辦之地籍測量,如合於土地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者,得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將辦理情形,報請中央地政機關核定,免予重辦。
  4. 行政土地法施行法 第12條 已辦地籍測量,尚未辦理土地登記,而業經呈准註冊發照之地方,應依法辦理土地總登記,發給土地權利書狀。但所收書狀費及登記費,應扣除發照時已收之費用。
  5. 行政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 第8條 …或人員。八、嚴重之污染行為。九、捕撈生物之活動。十進行研究或測量活動。十一、干擾中華民國通訊系統或其他設施或設備之行為。十二、與無害通過無直接關係之其他活動。
  6. 行政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 第11條 …可能受到的污染。七、防止及處罰未經許可進行海洋科學研究和水文測量。八、防止及處罰違犯中華民國海關、財政、移民或衛生法令之行為。九、防止及處罰與無害通過無直接關係之其他行為。前項關於領海無害通過的法令,應由行政院公告之。
  7. 行政外國人或組織從事測繪業務許可辦法 第5條 …業,應符合下列資格要件之一:一、外國自然人:具有外僑居留證及測量技師執業執照者。二、外國公司:依其本國法律設立登記,且其設立目的或業務與測繪相關者。
  8. 行政外國人或組織從事測繪業務許可辦法 第6條 …預測等。二、資格證明文件:(一)外國自然人:1.外僑居留證及測量技師執業執照之證明文件。2.經其本國政府證明最近五年無重大違規遭受處罰紀錄之證明文件。(二)外國公司:1.其本國政府核發之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護照…
  9. 行政外國人或組織從事測繪業務許可辦法 第11條 專案測繪業務屬本法第八條第三項之基本測量或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之應用測量,涉及軍事機密者,由國防部審核許可之。
  10. 行政地政機關委託辦理地籍測量辦法 第2條 地政機關得委託辦理地籍測量之業務範圍如下:一、土地複丈。二、建築改良物測量。三、地籍圖重測。四、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地籍整理之地籍測量。前項業務範圍得委託之工作項目如下:一、土地複丈:(一)土地分割。(二)鑑界。二、建築改…
  11. 行政地政機關委託辦理地籍測量辦法 第3條 受託辦理地籍測量業務之測繪業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一、營業範圍包含地籍測量項目。二、置有具地籍測量專業資格之測量技師一人以上。三、置有測量員二人以上。
  12. 行政地政機關委託辦理地籍測量辦法 第4條 地政機關需委託辦理地籍測量時,應將委託業務範圍、工作項目、法規依據、評選決定之程序、受託辦理地籍測量業務之資格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公告之;其公告期間不得少於十五日。
  13. 行政地政機關委託辦理地籍測量辦法 第6條 地籍測量業務之委託,應以書面方式簽訂委託契約。
  14. 行政地政機關委託辦理地籍測量辦法 第9條 受託測繪業辦理地籍測量業務之作業精度,應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相關規定辦理。
  15. 行政地政機關委託辦理地籍測量辦法 第10條 受託測繪業於辦理地籍測量業務完竣後,應檢附測量技師依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簽證之測繪成果連同原測量圖說等相關資料,送地政機關依地籍測量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成果檢核。其成果經檢核需改正者,地政機關得定期限通知其改正,再行複檢。
  16. 行政地政機關委託辦理地籍測量辦法 第12條 受託期間內受託測繪業經許可或登記之測量技師或測量員有異動時,應於完成變更登記之日起十日內,檢具核准之文件,送地政機關備查。
  17. 行政地政機關委託辦理地籍測量辦法 第15條 …除契約,該受託測繪業於二年內不得依第五條規定申請評選辦理地籍測量業務。但終止或解除契約之事由不可歸責於受託測繪業者,不在此限。
  18. 行政金門馬祖地區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返還土地實施辦法 第4條 …土地之案件,其處理程序如下:一、收件。二、計徵規費。三、指界測量。四、審查。五、公告。六、異議處理。七、登記。八、繕發書狀。九、異動整理。十、歸檔。
  19. 行政金門馬祖地區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返還土地實施辦法 第8條 指界測量時,地政機關應通知申請人及土地管理機關到場指界,埋設界標;其因指界測量所生界址糾紛,依土地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處理。
  20. 行政馬祖地區土地申請返還實施辦法 第3條 …土地之案件,其處理程序如下:一、收件。二、計徵規費。三、指界測量。四、會商土地管理機關。五、審查。六、公告。七、異議處理。八、登記。九、繕發書狀。十、異動整理。十一、歸檔。前項第四款規定之地政機關會商土地管理機關,土地管…
  21. 行政馬祖地區土地申請返還實施辦法 第7條 指界測量時,地政機關應通知申請人及土地管理機關到場指界,埋設界標;並應製作測量成果圖,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該土地管理機關。
  22. 行政國土測繪法 第3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測繪:指土地之測量及製圖。二、測量:指以土地為標的,對地表及其上下具空間分布特性之地理資料,進行蒐集、分析、計算、加值、整合、管理等相關之處理。三、製圖:指依據測量成果,展現地貌、地物或各類自然或人…
  23. 行政國土測繪法 第4條 …規劃、實施及管理。三、國際測繪事務之聯繫協調及規劃合作。四、測量基準及參考系統之訂定。五、全國性測繪計畫、成果、資訊之登錄及管理。六、全國基本地形圖、行政區域圖及海圖之測繪及發行。七、全國性地名普查計畫及地名管理制度之訂…
  24. 行政國土測繪法 第5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其轄區內之下列事項:一、加密控制測量業務之規劃、實施及管理。二、應用測量業務之規劃、實施及管理。三、測繪計畫、成果、資訊、永久測量標之登錄及管理。四、行政區域圖及鄉(鎮、市、區)行政區域圖之編…
  25. 行政國土測繪法 第7條 基本測量之事項如下:一、測量基準之測量。二、基本控制測量。基本控制測量應依測量基準辦理;加密控制測量應依基本控制測量成果辦理。基本測量實施之精度規定、作業方法、實施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6. 行政國土測繪法 第8條 基本測量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為原則。其他機關辦理基本測量時,其實施計畫應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其變更計畫者,亦同。前項其他機關辦理之測繪成果,應於完成六個月內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其合於前條精度規定者,應予建檔管理;其測繪成果…
  27. 行政國土測繪法 第9條 中央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之測量人員因辦理基本測量須進入公、私有土地或建築物勘查或測量時,其所有權人、占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得拒絕。但進入國防設施用地,應經該國防設施用地主管機關同意。前項測量人員進入公、私有土地或建築物勘…
  28. 行政國土測繪法 第10條 中央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辦理基本測量設置永久測量標,需用公、私有土地或建築物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需用公有土地時,在不妨礙原使用情況下,管理機關(構)除有正當原因並報經其上級機關核准外,不得拒絕。二、需設置於公有建築物…
  29. 行政國土測繪法 第11條 辦理前二條勘查或測量事項,須遷移或拆除地上物,致所有權人、占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遭受損失者,應予協議補償;協議不成時,其屬私有者,得依法徵收。
  30. 行政國土測繪法 第12條 機關、團體或個人應儘量避免在測量標附近建築或其他影響測量行為,如認為已設置之永久測量標有妨礙其權利之行使時,得敘明理由,向設置機關申請遷移重建。設置機關經勘查認為該永久測量標確有妨礙申請人權利之行使,得同意遷移重建;仍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