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機關委託辦理地籍測量辦法 第4條 法規:地政機關委託辦理地籍測量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4條 地政機關需委託辦理地籍測量時,應將委託業務範圍、工作項目、法規依據、評選決定之程序、受託辦理地籍測量業務之資格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公告之;其公告期間不得少於十五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