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施行法 第12條 法規:土地法施行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相關法規 土地法母法 第二編 地籍 第12條 已辦地籍測量,尚未辦理土地登記,而業經呈准註冊發照之地方,應依法辦理土地總登記,發給土地權利書狀。但所收書狀費及登記費,應扣除發照時已收之費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