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施行法 第17-1條 法規:土地法施行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相關法規 土地法母法 第二編 地籍 第17-1條 登記總簿滅失時,登記機關應依有關資料補造之,並應保持原有之次序。依前項規定補造登記總簿,應公告、公開提供閱覽三十日,並通知登記名義人,及將補造經過情形層報中央地政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