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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土地法施行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已辦地籍測量,尚未辦理土地登記,而業經呈准註冊發照之地方,應依法辦理土地總登記,發給土地權利書狀。
但所收書狀費及登記費,應扣除發照時已收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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