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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12 部 條文 412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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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 第3條 中華民國領海為自基線起至其外側十二浬間之海域。
  2. 行政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 第10條 中華民國政府基於國家利益或安全,得暫停外國船舶在領海特定海域內無害通過。前項特定海域之範圍及暫停無害通過之期間,由行政院公告之。
  3. 行政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 第13條 在用於國際航行的臺灣海峽非領海海域部份,中華民國政府可就下列各項或任何一項,制定關於管理外國船舶和航空器過境通行之法令︰一、維護航行安全及管理海上交通。二、防止、減少和控制環境可能受到之污染。三、禁止捕魚。四、防止及處罰…
  4. 行政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 第14條 中華民國鄰接區為鄰接其領海外側至距離基線二十四浬間之海域;其外界線由行政院訂定,並得分批公告之。
  5. 行政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 第15條 …、及非法廣播之行為。對於在公海或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以外其他海域之任何未經許可之廣播,中華民國政府得制定法令,防止及處罰之。前二項之法令由行政院公告之。
  6. 行政國土測繪法 第56條 外國人或組織在中華民國陸域及海域從事測繪業務,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依本法規定辦理測繪業登記後,始得營業。前項外國人或組織之資格要件、許可之申請程序、應備文件、審核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7. 行政應用測量實施規則 第4條 地形測量之適用範圍如下:一、陸域地形測量。二、海域地形測量。三、海岸地形測量。
  8. 行政應用測量實施規則 第8條 礦區測量之適用範圍如下:一、陸上礦區測量。二、海域礦區測量。
  9. 行政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申請許可案件審查規則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許可者,不在此限:一、維持且不改變海陸交界及海域既有公共通行空間或設施。二、妨礙或改變海陸交界及海域既有公共通行空間或設施者,應設置提供適當公眾自由安全穿越或跨越使用之入口及通道,並標示明確指引。三、海陸…
  10. 行政內政部受理查詢海域區與沿海保護區及特定區位案件收費標準 第2條 …申請案件是否位於下列地區者,應繳納查詢費用:一、區域計畫法之海域區。二、臺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之沿海保護區所劃設之自然保護區或一般保護區。三、海岸管理法之近岸海域、潮間帶、海岸保護區、海岸防護區、重要海岸景觀區、最…
  11. 行政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建造使用改變拆除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許可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12. 行政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建造使用改變拆除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許可辦法 第4條 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建造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申請書。二、建造計畫書、圖。三、使用計畫書、圖。四、財務計畫書。五、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對海域生態與漁業影響評估報告及減輕…
  13. 行政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建造使用改變拆除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許可辦法 第6條 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使用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應於建造完成後,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變更使用時亦同:一、申請書。二、使用計畫書、圖。但與原核定使用計畫書、圖完全相符者,免附。三、建造許可影本。四、…
  14. 行政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建造使用改變拆除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許可辦法 第7條 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改變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申請書。二、改變計畫書、圖。三、建造許可影本。四、第四條第三款至第十款規定應檢附之各項文件、圖說。但與原核定建造許可所檢附…
  15. 行政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建造使用改變拆除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許可辦法 第8條 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拆除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申請書。二、使用許可影本。三、拆除計畫書、圖。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16. 行政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建造使用改變拆除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許可辦法 第13條 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建造、使用、改變或拆除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須經中華民國領海及領海基線以內者,其申請許可,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17. 行政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獨占性使用管理辦法 第4條 …案件之適用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分別訂定並公告之。
  18. 行政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獨占性使用管理辦法 第5條 …類型及面積。三、使用範圍,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分之一。但近岸海域部分之轉折點得以坐標標示者,不在此限。四、使用期限。五、符合前條公告之適用項目。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籌設、推薦、核定或其他相關支持意見之文件。七、保障公…
  19. 行政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獨占性使用管理辦法 第6條 …關或國營事業機構。(二)跨越二以上直轄市、縣(市)行政轄區或海域。(三)同一使用範圍有二以上申請許可案件,且申請人之一為中央機關或國營事業機構者,應併送審查。(四)同時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申請許可案件。二、屬前…
  20. 行政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獨占性使用管理辦法 第9條 …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者,不在此限:(一)維持且不改變海陸交界及海域既有公共通行空間或設施。(二)妨礙或改變海陸交界及海域既有公共通行空間或設施者,應設置提供適當公眾自由安全穿越或跨越使用之入口及通道,並標示明確指引。(三)…
  21. 行政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獨占性使用管理辦法 第10條 …同一使用範圍有二以上申請許可案件,應合併審查;以其使用對近岸海域或公有自然沙灘之生態環境衝擊最小,且公益上及經濟價值最高者,優先予以許可。
  22. 行政海岸管理法 第2條 …告之陸地、水體、海床及底土;必要時,得以坐標點連接劃設直線之海域界線。(一)濱海陸地:以平均高潮線至第一條省道、濱海道路或山脊線之陸域為界。(二)近岸海域:以平均高潮線往海洋延伸至三十公尺等深線,或平均高潮線向海三浬涵蓋…
  23. 行政海岸管理法 第4條 依本法所定有關近岸海域違法行為之取締、蒐證、移送等事項,由海岸巡防機關辦理;主管機關仍應運用必要設施或措施主動辦理。主管機關及海岸巡防機關就前項及本法所定事項,得要求軍事、海關、港務、水利、環境保護、生態保育、漁業養護或…
  24. 行政海岸管理法 第31條 為保障公共通行及公共水域之使用,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不得為獨占性使用,並禁止設置人為設施。但符合整體海岸管理計畫,並依其他法律規定允許使用、設置者;或為國土保安、國家安全、公共運輸、環境保護、學術研究及公共福祉之必要,…
  25. 行政海岸管理法 第37條 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在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為獨占性使用或設置人為設施者,經主管機關制止並令其限期恢復原狀,屆期未遵從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26. 行政海岸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4條 …製作,濱海陸地及平均高潮線部分比例尺不得小於五千分之一;近岸海域部分之轉折點,為判定界線及執法明確,得以坐標標示,並以坐標點直線連接劃設。但範圍說明足以判識範圍界線者,公告時得以適當圖幅之示意圖代替範圍圖。
  27. 行政海岸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7條 …岸管理計畫,應以文字及圖表說明,並檢附明確標示濱海陸地與近岸海域界線之海岸地區範圍圖、海岸保護區位置圖、海岸防護區位置圖、特定區位位置圖、重要海岸景觀區位置圖及自然海岸線標示圖。其中位屬濱海陸地之各項圖資,比例尺不得少於…
  28. 行政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業結構與分布及其他必要條件劃定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海域管轄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劃定。
  29. 行政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安全及水流宣洩,依水利法等有關法規,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十、海域區:為促進海域資源與土地之保育及永續合理利用,防治海域災害及環境破壞,依有關法規及實際用海需要劃定者。十一、其他使用區或特定專用區:為利各目的事業推動業務之…
  30. 行政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準。五、以宗地界線為界線者,以地籍圖上該宗地界線為分區界線。海域區應以適當坐標系統定位範圍界線,並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不受第一項比例尺不得小於二萬五千分之一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