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建造使用改變拆除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許可辦法 第8條 法規: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建造使用改變拆除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8條 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拆除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申請書。二、使用許可影本。三、拆除計畫書、圖。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