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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 8 頁- 行政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組織法 第1條 …普及全國科學教育,提升全民科學素養,並輔導中等以下學校與社會教育機構推行科學教育業務,特設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以下簡稱本館)。
- 行政兒童及少年受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之學籍轉銜及復學辦法 第3條 …及少年安置輔導之福利、教養機構(以下簡稱安置輔導機構)或感化教育機構應於兒童及少年進入機構後十四日至一個月內,評估兒童及少年之身心狀況及學習能力等相關需求,訂定兒童及少年受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期間之就學輔導或處遇計畫。
- 行政兒童及少年受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之學籍轉銜及復學辦法 第5條 …個月前或經提報免除、停止執行感化教育當月,安置輔導機構或感化教育機構應邀集擬轉銜及復學學校主管機關代表、學校校長、兒童及少年家長代表及其他相關人員,召開轉銜及復學輔導會議,訂定離開機構後之轉銜及復學教育計畫。
- 行政兒童及少年受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之學籍轉銜及復學辦法 第6條 …育年齡者:依國民教育法規定進入戶籍所在地或安置輔導機構、感化教育機構所在地學區學校。(二)逾國民教育年齡者:進入戶籍所在地或安置輔導機構、感化教育機構所在地學區學校或附設補習學校。二、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由安置輔導機構或感…
- 行政兒童及少年受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之學籍轉銜及復學辦法 第7條 …就直轄市、縣(市)教育與社政主管機關代表、安置輔導機構或感化教育機構首長及專家學者聘(派)兼之。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 行政兒童及少年受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之學籍轉銜及復學辦法 第8條 …轉銜及復學學校報到後十四日內,學校應通知原安置輔導機構或感化教育機構,並視學生需求,於開學或復學後一個月內,召開個案輔導會議,必要時,得邀請原安置輔導機構或感化教育機構相關人員參加。
- 行政教育基本法 第2條 …有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為實現前項教育目的,國家、教育機構、教師、父母應負協助之責任。
- 行政教育基本法 第9條 …。四、中央教育經費之分配與補助。五、設立並監督國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六、教育統計、評鑑與政策研究。七、促進教育事務之國際交流。八、依憲法規定對教育事業、教育工作者、少數民族及弱勢群體之教育事項,提供獎勵、扶助或促其發展…
- 行政教育基本法 第12條 國家應建立現代化之教育制度,力求學校及各類教育機構之普及,並應注重學校教育、家庭教育及社會教育之結合與平衡發展,推動終身教育,以滿足國民及社會需要。
- 行政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第2條 本法所稱教育經費,係指中央及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與所屬教育機構、公立學校,由政府編列預算,用於教育之經費。本法所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 行政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第10條 …經費基準委員會應衡酌各地區人口數、學生數、公、私立學校與其他教育機構之層級、類別、規模、所在位置、教育品質指標、學生單位成本或其他影響教育成本之因素,研訂教育經費計算基準,據以計算各級政府年度教育經費基本需求,並參照各級…
- 行政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第11條 …關教育預算經完成立法程序後,除維持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與所屬教育機構、公立學校運作所需者外,對於公、私立教育事業特定教育補助,應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教育經費分配審議委員會審議之。前項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由學者…
- 行政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第12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屬教育機構、公立學校,應訂定中長程教育發展計畫,報請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查通過後,提送依教育基本法第十條第一項所設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審議委員會審議。前項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應依第…
- 行政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第15條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公、私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依法進行財務監督。公、私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定期造具財務報表,載明其經費收支使用情形,送請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公告之。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依法派員或委託會計師查核公…
- 行政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第16條 …提升教育經費使用績效,應建立評鑑制度,對於公、私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進行評鑑。前項評鑑工作得委託相關學術團體辦理。但應於評鑑前公布評鑑項目,並於評鑑後公布評鑑結果。評鑑工作之進行方式、程序及獎補助等相關事項,由各級主管教…
- 行政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第2條 私立社會教育機構種類如下:一、社會教育館。二、圖書館、圖書資訊館或圖書室。三、科學教育館或科學類博物館。四、體育場館。五、兒童及青少年育樂場館。六、動物園。七、其他具社會教育功能之機構。
- 行政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第3條 私立社會教育機構之組織類型如下:一、非屬財團法人之私立社會教育機構:個人設立,未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之社會教育機構。二、財團法人私立社會教育機構:個人、法人或依人民團體法設立之人民團體(以下簡稱為人民團體)設立,並辦理財團法…
- 行政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第4條 個人申請設立非屬財團法人之私立社會教育機構,應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設立:一、設立申請書:包括名稱、地址、設立宗旨、種類及規模。二、創辦人與主管之國民身分證明影本及主管之學、經歷證明文件…
- 行政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第5條 私立社會教育機構之名稱應符合下列規定。但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一日修正施行前已設立者,不在此限:一、不得使用易使人誤解其與政府機關(構)有關之名稱。二、應冠以私立字樣。三、應標明其種類。四、財團法人私立社會教育機…
- 行政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第6條 私立社會教育機構應置主管一人,並以專任為原則。
- 行政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第7條 私立社會教育機構經核准設立者,應由創辦人於一年內檢具第四條所定文件、資料,申請財團法人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者,並應檢具財團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立案。第四條申請設立程序,得併同前項申請立案程序辦理;…
- 行政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第8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私立社會教育機構之立案申請後,經會同相關機關實地勘查,認符合本辦法規定者,應核准其立案,並通知申請人;未符合規定者,應附具理由通知申請人。
- 行政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第9條 私立社會教育機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立案後,始得開辦。
- 行政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第10條 私立社會教育機構應對外懸掛招牌,招牌名稱應與核准立案名稱相符。
- 行政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第11條 財團法人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董事會之組織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一、董事總額、資格、任期及董事加推候選人與選聘、解聘及連任。二、董事長推選及解職。三、董事會之組織、職權、開會次數、召集程序、會議主席之產生、決議方法及董事有利害關…
- 行政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第12條 財團法人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董事會應置董事五人至十七人,並置董事長一人,由董事推選之。董事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董事及董事長均為無給職。董事及董事長在任期中出缺時,董事會應於出缺後一個月內補選之,並以補足其任期為限。董事…
- 行政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第13條 財團法人私立社會教育機構創辦人為當然董事,創辦人超過三人時,互推一人至三人為當然董事。當然董事辭職或死亡時,喪失其當然董事資格,所遺董事名額,由董事會補選之。第一屆董事,除由創辦人擔任外,其餘由創辦人於直轄市、縣(市)主…
- 行政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第14條 財團法人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董事會,應於董事任期屆滿二個月前,開會選舉下屆董事,並應於改選後三十日內,檢具下列文件,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董事始得行使職權:一、董事會組織章程。二、全體當選人名冊。三、董事願任同意…
- 行政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第15條 財團法人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董事會之職權如下:一、董事會組織章程之訂定及修正。二、董事之選聘及解聘。三、機構主管之選聘及解聘。四、機構發展計畫及報告之審核。五、基金之保管及運用。六、經費之籌措。七、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核。八、…
- 行政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第16條 財團法人私立社會教育機構經登記後,於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改選、補選及其他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登記。財團法人私立社會教育機構經登記後,其不動產或重要財產有增減者,應於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檢具財產變更清冊及會計師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