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受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之學籍轉銜及復學辦法 第8條 法規:兒童及少年受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之學籍轉銜及復學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教育通用目 第8條 兒童及少年依第四條、第五條之轉銜及復學教育計畫,向轉銜及復學學校報到後十四日內,學校應通知原安置輔導機構或感化教育機構,並視學生需求,於開學或復學後一個月內,召開個案輔導會議,必要時,得邀請原安置輔導機構或感化教育機構相關人員參加。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