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兒童及少年之學籍轉銜及復學方式如下:一、國民教育階段:(一)未逾國民教育年齡者:依國民教育法規定進入戶籍所在地或安置輔導機構、感化教育機構所在地學區學校。(二)逾國民教育年齡者:進入戶籍所在地或安置輔導機構、感化教育機構所在地學區學校或附設補習學校。二、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由安置輔導機構或感化教育機構專案向擬轉銜及復學學校及學校主管機關申報學籍,不受高級中等學校學籍申報時間及名額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