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兒童及少年於進入安置輔導機構後一個月內,機構應訂定安置輔導期間轉銜及復學教育計畫,必要時,得邀集擬轉銜及復學學校主管機關代表、學校校長、兒童及少年家長代表及其他相關人員,召開轉銜及復學輔導會議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