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學校辦理兒童及少年轉銜及復學輔導工作之執行成效,應納入各該學校校務評鑑。學校辦理兒童及少年轉銜及復學輔導工作成效良好者,由教育部會同法務部、衛生福利部予以表揚,並由教育部函知學校主管機關依相關規定敘獎。學校違反本辦法規定,或執行轉銜及復學教育計畫不力致影響兒童及少年受教權益者,由教育部函知學校主管機關依相關規定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