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兒童及少年於受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期滿一個月前或經提報免除、停止執行感化教育當月,安置輔導機構或感化教育機構應邀集擬轉銜及復學學校主管機關代表、學校校長、兒童及少年家長代表及其他相關人員,召開轉銜及復學輔導會議,訂定離開機構後之轉銜及復學教育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