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第7條 法規: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第7條 私立社會教育機構經核准設立者,應由創辦人於一年內檢具第四條所定文件、資料,申請財團法人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者,並應檢具財團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立案。第四條申請設立程序,得併同前項申請立案程序辦理;其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