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第5條 法規: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第5條 私立社會教育機構之名稱應符合下列規定。但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一日修正施行前已設立者,不在此限:一、不得使用易使人誤解其與政府機關(構)有關之名稱。二、應冠以私立字樣。三、應標明其種類。四、財團法人私立社會教育機構應冠以財團法人名稱。五、法人或團體附設私立社會教育機構,應冠以法人或人民團體名稱,並載明附設字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