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私立社會教育機構經核准設立者,應由創辦人於一年內檢具第四條所定文件、資料,申請財團法人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者,並應檢具財團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立案。第四條申請設立程序,得併同前項申請立案程序辦理;其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