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第16條 法規: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第16條 財團法人私立社會教育機構經登記後,於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改選、補選及其他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登記。財團法人私立社會教育機構經登記後,其不動產或重要財產有增減者,應於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檢具財產變更清冊及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辦理變更登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