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受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之學籍轉銜及復學辦法 第3條 法規:兒童及少年受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之學籍轉銜及復學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教育通用目 第3條 執行兒童及少年安置輔導之福利、教養機構(以下簡稱安置輔導機構)或感化教育機構應於兒童及少年進入機構後十四日至一個月內,評估兒童及少年之身心狀況及學習能力等相關需求,訂定兒童及少年受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期間之就學輔導或處遇計畫。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