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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 2 頁- 行政水資源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4條 …清淤疏濬之支出。二、辦理水庫、海堤、河川或排水設施之災害搶修搶險之支出。三、辦理水庫更新改善之支出。四、相關人才培訓之支出。五、辦理回饋措施之支出。六、水資源調配支出。七、自來水法第十二條之二第三項、第六項及第十二條之四…
- 行政電業設備及用戶用電設備工程設計及監造範圍認定標準 第4條 …技師辦理設計及監造。第一項各款工程,如屬因應緊急危難之搶修或搶險者,得免由技師辦理設計及監造;如屬事後重建者,仍應由技師辦理設計及監造。
- 行政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 第19條 …灌溉排水設施之維護、管理、歲修、改善、水利妨害之取締及防汛之搶險。二、小給水門、小排水門以上引水、輸水、分水之管理及調節。三、水利小組工作之指揮考核。四、水利糾紛之調解處理。五、水利政令及灌溉制度之推行。六、灌溉水質之監…
- 行政灌溉管理組織設置辦法 第7條 …門以上灌溉排水設施之維護、管理、歲修、改善、違規取締及防汛之搶險。二、小給水門、小排水門以上引水、輸水、分水之管理及調節。三、水利小組工作之指揮考核。四、水利糾紛之協調處理。五、水利政令及灌溉制度之推行。六、灌溉水質之監…
- 行政古蹟管理維護辦法 第12條 …指依災害預防措施,檢驗其防災功能及模擬災害情況,實際操作救災搶險之措施。前項防災計畫之執行,由古蹟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為召集人,並由古蹟所在地村(里)長與居民、社會公正熱心人士等組成防災編組,必要時得由主管機關協助,並…
- 行政中央對各級地方政府重大天然災害救災經費處理辦法 第2條 …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一目所定之災害。二、緊急搶救:指消防、防汛、搶險、搶修及其他應變措施。三、搶險:指各級地方政府於災害發生期間或發生後,所辦理之下列各項措施:(一)災害發生期間,公共設施已發生險象或局部損害,如出現滲漏、滑…
- 行政中央對各級地方政府重大天然災害救災經費處理辦法 第12條 …補數額: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未依第十九條規定簽訂開口契約辦理搶險及搶修工作時,得將其依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與前款規定撥補之經費調減百分之五十。縣政府對所轄鄉(鎮、市)公所得比照辦理。
- 行政中央對各級地方政府重大天然災害救災經費處理辦法 第19條 各級地方政府對於搶險及搶修工作,應事先與廠商簽訂相關開口契約。如因災害規模過大,致簽訂之開口契約無法有效履行,且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另行辦理招標程序未能及時因應時,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
- 行政經濟部水利署各河川局辦事細則 第5條 …協助及督導各縣市縣管河川及區域排水之工程事項。十、各項防汛及搶險、搶修、歲修、年度工程擬定與陳報。十一、防汛材料之製作與管理。十二、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3條 …廢止、撤銷及使用費之徵收。八、治理計畫用地之取得。九、防汛、搶險、搶修。十、其他有關河川管理行政事務。
-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6條 …堤防及其附屬建造物、水防道路用地。三、水防道路:指便利防汛、搶險運輸所需之道路及側溝,並為堤防之一部分。四、河口區:指沿陸地所定之河川區域線與海岸高潮線之銜接處沿海岸向河川兩岸外推距一定距離(中央、直轄市管河川最長五百公…
-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18條 …汛期間直轄市、縣(市)管理機關應就所轄河川範圍,分別組織防汛搶險隊(以下簡稱搶險隊),或輔導鄉(鎮、市、區)公所成立之。
-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19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應於每年三月底前將搶險隊編組完成,造具名冊,報請上級主管機關備查。搶險隊編組完成後,每年度最少應辦理防汛、搶險技術演練一次,演練時,應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派員指導;其屬中央管河川者,…
-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20條 河防建造物之搶險跨及二鄉(鎮、市、區)以上時,由直轄市、縣(市)管理機關指揮;跨及二縣(市)以上時,由當地河川分署指揮;遇緊急情況時,應由鄉(鎮、市、區)公所、直轄市或縣(市)管理機關密切聯繫先行搶險。
-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22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為緊急召集搶險隊員,應備有搶險隊員名冊、聯絡方式及聯絡電話。
-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23條 各級管理機關應於適當地點設置防汛搶險器材儲藏所,其地點得由管理機關會同相關機關查勘決定。
-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24條 管理機關應於每年防汛期前完成下列工作:一、防汛搶險所需之土石料或混凝土塊之儲備。二、防汛搶險所需之各種器材之調查登記。三、配合調度支援廠商之洽商。四、轄區內之防汛搶險計畫及搶險人員之配置。前項工作得於第十二條之河防檢查時…
-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25條 直轄市、縣(市)管理機關應於每年四月底前辦理搶險隊防汛、搶險研習會或演習。
- 行政海堤管理辦法 第2條 …堤防及其附屬建造物與水防道路用地。七、水防道路:指便利防汛、搶險運輸所需之道路及側溝,並為堤防之一部。八、堤內:堤防臨陸面,即堤後。九、堤外:堤防臨海面,即堤前。
- 行政海堤管理辦法 第4條 …市)政府,或由其設置機關管理之。事業性海堤之整建、維護、防汛搶險、養護及其他有關事宜,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事業機構辦理。
- 行政海堤管理辦法 第6條 …事項。二、海堤區域內除海堤以外之申請使用之許可事項。三、防汛搶險。四、海堤區域內除海堤以外之土地及其他行政管理事項。
- 行政海堤管理辦法 第14條 …各該管單位人員連繫協調情形。三、海堤損害後修復情形。四、防汛搶險之各種器材、物料儲備情形。五、海堤之使用行為。前項第二款海堤堤身或水閘門有損壞或故障時,應即通知河川分署修繕;第四款防汛搶險之各種器材、物料儲備不足時,應即…
- 行政海堤管理辦法 第16條 …、縣(市)政府應按鄉(鎮、市、區)公所所轄海堤區域範圍設海堤搶險隊(以下簡稱搶險隊)。前項防汛搶險以外之海堤構造物災害搶修,由中央管理機關所屬當地河川分署辦理。同一地區已有河川防汛搶險隊組織者,得兼辦海堤之防汛搶險工作,…
- 行政海堤管理辦法 第17條 鄉(鎮、市、區)公所,應於每年三月底以前將搶險隊編組完成,並造具隊員名冊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
- 行政海堤管理辦法 第18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於必要時,對轄區內搶險隊,舉行防汛搶險演習及技術訓練。
- 行政海堤管理辦法 第19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在海堤適當地點設置防汛搶險器材儲藏所,其地點應會同中央管理機關所屬當地河川分署勘查決定之。前項儲藏所應備之搶險器材及其他用品,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購置,分發各該鄉(鎮、市、區)公所妥為保管,並列入…
- 行政海堤管理辦法 第20條 …政府應於每年防汛期間開始前完成下列各種準備工作:一、備妥防汛搶險所需之土石料或混凝土塊。二、防汛搶險所需之各種器材應預為調查登記。三、預洽重型機械廠商配合調度。前項第一款工作得洽當地河川分署協助辦理之。
- 行政海堤管理辦法 第21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防汛搶險事宜應受中央管理機關及其所屬當地河川分署之指導,並得請求其協助。
- 行政海堤管理辦法 第22條 海堤搶險人員不足時,得商請鄰近搶險隊,或當地軍警機關協助。
- 行政海堤管理辦法 第23條 鄉(鎮、市、區)公所為緊急召集搶險隊員,應備有搶險隊員名冊、聯絡方式及聯絡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