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堤管理辦法 第20條 法規:海堤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四章 防汛搶險 第20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年防汛期間開始前完成下列各種準備工作:一、備妥防汛搶險所需之土石料或混凝土塊。二、防汛搶險所需之各種器材應預為調查登記。三、預洽重型機械廠商配合調度。前項第一款工作得洽當地河川分署協助辦理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