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海堤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在海堤適當地點設置防汛搶險器材儲藏所,其地點應會同中央管理機關所屬當地河川局勘查決定之。
前項儲藏所應備之搶險器材及其他用品,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購置,分發各該鄉(鎮、市、區)公所妥為保管,並列入交代。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