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堤管理辦法 第19條 法規:海堤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四章 防汛搶險 第19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在海堤適當地點設置防汛搶險器材儲藏所,其地點應會同中央管理機關所屬當地河川分署勘查決定之。前項儲藏所應備之搶險器材及其他用品,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購置,分發各該鄉(鎮、市、區)公所妥為保管,並列入交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