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川管理辦法 第19條 法規:河川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四章 防汛及搶險 第19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應於每年三月底前將搶險隊編組完成,造具名冊,報請上級主管機關備查。搶險隊編組完成後,每年度最少應辦理防汛、搶險技術演練一次,演練時,應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派員指導;其屬中央管河川者,並應通知當地河川分署派員指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