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防汛期間為每年五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防汛期間直轄市、縣(市)管理機關應就所轄河川範圍,分別組織防汛搶險隊(以下簡稱搶險隊),或輔導鄉(鎮、市、區)公所成立之。搶險位於中央管河川者,其所需經費管理機關得予補助之。中央管河川河防建造物之搶修,由該管河川管理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