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堤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海堤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本辦法所稱管理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水利署,並由各該海堤所在水利署所屬河川分署執行各項管理事項;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或由其設置機關管理之。事業性海堤之整建、維護、防汛搶險、養護及其他有關事宜,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事業機構辦理。 本條定義的名詞 管理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