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川管理辦法 第24條 法規:河川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四章 防汛及搶險 第24條 管理機關應於每年防汛期前完成下列工作:一、防汛搶險所需之土石料或混凝土塊之儲備。二、防汛搶險所需之各種器材之調查登記。三、配合調度支援廠商之洽商。四、轄區內之防汛搶險計畫及搶險人員之配置。前項工作得於第十二條之河防檢查時併同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