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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第5條 院長為徵詢本院行政事務意見,得召集庭長、軍事審判官及相關人員開會研商。
  2. 行政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第6條 庭長襄助院長處理院務,並綜理庭務。庭長有二人以上,其相互間行政事務之劃分與處理,由院長決定之,並得以一人負責共同性之行政事務。除前項規定外,庭長權責如下:一、本庭事務之分配及監督。二、本庭評議簿之保管。三、本庭關於訴訟進…
  3. 行政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第7條 …兼辦其他行政事務。五、有關軍法業務改進建議。六、其他經院長、庭長交辦或指定兼辦事項。
  4. 行政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第9條 軍事審判官分辦之案件,因故不能辦理者,應經庭長報請院長核定後重新分案。其接辦之軍事審判官仍因故不能辦理者,亦同。軍事審判官依前項規定將案件移出或移入者,應補分或減分相同數額之訴訟案件。
  5. 行政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第10條 …業性案件,得指定專庭或由專人辦理。前項事務之分配,由院長召集庭長、軍事審判官決定之,其中途有變更者,亦同。
  6. 行政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第11條 …者外,軍事審判官認其配受之案件重大有行合議審判之必要者,得經庭長轉報院長後行之。庭長認有行合議審判之必要者,得徵詢軍事審判官之意見報告院長後行之。院長認有行合議審判之必要者,亦得徵詢庭長、軍事審判官意見後行之。
  7. 行政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第14條 軍事審判官應定期將案件收結情形及積案延宕未結原因列表分呈庭長、院長核閱。
  8. 行政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第15條 院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資深庭長或院長指定之庭長代行其職務,並應陳報國防部。庭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院長指定另一庭長或資深軍事審判官代理之。
  9. 行政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第19條 主任書記官之權責事項如下:一、襄助院長及庭長處理本院行政事務。二、各書記官及所屬人員之指揮監督及工作調整擬議。三、其他經院長交辦事項。主任書記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院長指定階高資深書記官一人代理。
  10. 行政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第25條 …整異動而離(退)職或其他事由時,前項各款事項,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之意見後決定之。
  11. 行政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第5條 院長為徵詢本院行政事務意見,得召集庭長、軍事審判官及相關人員開會研商。
  12. 行政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第6條 庭長襄助院長處理院務,並綜理庭務。庭長有二人以上,其相互間行政事務之劃分與處理,由院長決定之,並得以一人負責共同性之行政事務。除前項規定外,庭長權責如下:一、本庭事務之分配及監督。二、本庭評議簿之保管。三、本庭關於訴訟進…
  13. 行政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第7條 …兼辦其他行政事務。五、有關軍法業務改進建議。六、其他經院長、庭長交辦或指定兼辦事項。
  14. 行政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第9條 軍事審判官分辦之案件,因故不能辦理者,應經庭長報請院長核定後重新分案。其接辦之軍事審判官仍因故不能辦理者,亦同。軍事審判官依前項規定將案件移出或移入者,應補分或減分相同數額之訴訟案件。
  15. 行政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第10條 …業性案件,得指定專庭或由專人辦理。前項事務之分配,由院長召集庭長、軍事審判官決定之,其中途有變更者,亦同。
  16. 行政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第13條 軍事審判官應定期將案件收結情形及積案延宕未結原因列表分呈庭長、院長核閱。
  17. 行政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第14條 院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資深庭長或院長指定之庭長代行其職務,並應陳報國防部。庭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院長指定另一庭長或資深軍事審判官代理之。
  18. 行政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第18條 主任書記官之權責事項如下:一、襄助院長及庭長處理本院行政事務。二、各書記官及所屬人員之指揮監督及工作調整擬議。三、其他經院長交辦事項。主任書記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院長指定階高資深書記官一人代理。
  19. 行政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第24條 …整異動而離(退)職或其他事由時,前項各款事項,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之意見後決定之。
  20. 行政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辦事細則 第5條 院長為徵詢本院行政事務意見,得召集庭長、軍事審判官及相關人員開會研商。
  21. 行政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辦事細則 第6條 庭長襄助院長處理院務,並綜理庭務。庭長有二人以上,其相互間行政事務之劃分與處理,由院長決定之,並得以一人負責共同性之行政事務。除前項規定外,庭長權責如下:一、本庭事務之分配及監督。二、本庭評議簿之保管。三、本庭關於訴訟進…
  22. 行政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辦事細則 第7條 …兼辦其他行政事務。五、有關軍法業務改進建議。六、其他經院長、庭長交辦或指定兼辦事項。
  23. 行政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辦事細則 第9條 軍事審判官分辦之案件,因故不能辦理者,應經庭長報請院長核定後重新分案。其接辦之軍事審判官仍因故不能辦理者,亦同。軍事審判官依前項規定將案件移出或移入者,應補分或減分相同數額之訴訟案件。
  24. 行政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辦事細則 第10條 …業性案件,得指定專庭或由專人辦理。前項事務之分配,由院長召集庭長、軍事審判官決定之,其中途有變更者,亦同。
  25. 行政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辦事細則 第13條 軍事審判官應定期將案件收結情形及積案延宕未結原因列表報請庭長、院長核閱。
  26. 行政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辦事細則 第15條 院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資深庭長或院長指定之庭長代行其職務,並應陳報國防部。庭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院長指定另一庭長或資深軍事審判官代理之。
  27. 行政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辦事細則 第19條 主任書記官之權責事項如下:一、襄助院長及庭長處理本院行政事務。二、各書記官及所屬人員之指揮監督及工作調整擬議。三、其他經院長交辦事項。主任書記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院長指定階高資深書記官一人代理。
  28. 行政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辦事細則 第25條 …整異動而離(退)職或其他事由時,前項各款事項,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之意見後決定之。
  29. 行政軍法機關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 第9條 …護法及相關法律移送偵辦。十五、軍法機關首長及主任軍事檢察官或庭長,對所屬人員辦理本辦法之事項,應督導其保密作業措施。依本辦法所定由軍事檢察官或軍事審判官專責處理之事項,非經簽請軍法機關首長核准,不得委由他人為之。
  30.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第4條 …家事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一人獨任或三人合議行之。合議審判,以庭長充審判長;無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時,以庭員中資深者充之,資同以年長者充之。獨任審判,即以該法官行審判長之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