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第11條 法規: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組織目 第11條 本院及其分院之案件,除依法應合議審判者外,軍事審判官認其配受之案件重大有行合議審判之必要者,得經庭長轉報院長後行之。庭長認有行合議審判之必要者,得徵詢軍事審判官之意見報告院長後行之。院長認有行合議審判之必要者,亦得徵詢庭長、軍事審判官意見後行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