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辦事細則 第9條 法規: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辦事細則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組織目 第9條 軍事審判官分辦之案件,因故不能辦理者,應經庭長報請院長核定後重新分案。其接辦之軍事審判官仍因故不能辦理者,亦同。軍事審判官依前項規定將案件移出或移入者,應補分或減分相同數額之訴訟案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