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第19條 法規: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組織目 第19條 主任書記官之權責事項如下:一、襄助院長及庭長處理本院行政事務。二、各書記官及所屬人員之指揮監督及工作調整擬議。三、其他經院長交辦事項。主任書記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院長指定階高資深書記官一人代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