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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 2 頁- 行政政府機關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實驗室設置標準 第13條 實驗室應有隔離管制之尿液檢體儲存空間、檢驗區及紀錄儲存空間。
- 行政政府機關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實驗室設置標準 第16條 …員確認,檢驗報告並應經檢驗負責人簽核或簽署。檢驗報告至少應含尿液檢體編號、藥物之閾值、檢出或未檢出之藥物,並註明所採用之檢驗方法、最低可定量濃度等資料。
- 行政政府機關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實驗室設置標準 第19條 實驗室應將每月檢測尿液檢體項次結果資料,於次月十日前,依規定格式彙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備查。
- 行政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辦法 第12條 …應在六個月內接受三次績效監測及一次實地評鑑。績效監測應含陰性尿液檢體、添加已知濃度待測藥物陽性尿液檢體及含有接近待測藥物或其代謝物閾值濃度之陽性尿液檢體。績效監測之正確率應達百分之九十以上,並不得有偽陽性結果出現,其中待…
- 行政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辦法 第17條 執行機關每三個月對檢驗機構之績效監測,至少應含十個尿液檢體。
- 行政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辦法 第18條 …應包括百分之一以上之盲績效監測檢體,且其中約百分之八十為陰性尿液檢體。陽性尿液檢體以待測藥物為主,待測藥物濃度應介於閾值之一點五倍至二倍之間,且其結果判定以陽性及陰性為主。
- 行政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辦法 第23條 …告並應經檢驗負責人簽核或簽署。檢驗報告至少應含認可證書編號、尿液檢體編號、藥物之閾值、檢出或未檢出之藥物,並註明所採用之檢驗方法、最低可定量濃度等資料。
- 行政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辦法 第25條 檢驗機構不得將尿液檢體再委託其他檢驗機構代驗,但經委驗機構及執行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 行政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辦法 第26條 檢驗機構應將每月檢測尿液檢體項次結果資料,於次月十日前,依規定格式彙送執行機關備查。
- 行政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辦法 第35條 檢驗機構應有隔離管制之尿液檢體儲存區、檢驗區及紀錄儲存區。
- 行政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 第3條 …的,在未經醫師處方或指示情況下,使用本條例所稱之毒品者。二、尿液檢體:指用於檢驗之尿液。尿液檢體(甲)為供作例行檢驗者,尿液檢體(乙)為供作複驗者。三、委驗機構:指委託檢驗機構檢驗尿液檢體之機構。四、檢體監管紀錄表:指尿…
- 行政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 第4條 檢驗機構應訂定檢體收件及監管作業程序,自尿液檢體收件,經檢驗及其報告之函復,至尿液檢體之儲藏及驗餘檢體之處理等,每一項作業之經手人、日期及其目的均應記錄之。
- 行政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 第5條 檢體監管紀錄表之紀錄事項,至少應包括尿液檢體編號、受檢者姓名及其身分證統一編號、委驗機構名稱與地址、採尿單位名稱與地址、採尿人員姓名、採尿時間、重要特殊跡象等資訊,及每次檢體採集、處理及存取之時間、目的與其存取人員姓名。…
- 行政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 第6條 檢驗機構收受尿液檢體時,應先檢視是否與檢體監管紀錄表記載相符。經發現有異常現象時,應即通知委驗機構,並記錄於檢體監管紀錄表上。
- 行政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 第7條 …資料保存場所,應採取下列之安全措施:一、未獲授權人員不得處理尿液檢體或參與檢驗機構之處理程序。二、未經授權人員陪同,不得逕自進入儲存尿液檢體或資料區域。三、經授權之人員如需處理尿液檢體、參與檢驗機構之處理程序或進入儲存資…
- 行政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 第8條 檢驗機構收受尿液檢體後,無法於當日內進行檢驗時,應以低於攝氏六度之溫度冷藏保存之。
- 行政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 第9條 …之處理,應依相關規定或與委驗機構之約定為之。非司法案件之陰性尿液檢體,得於檢驗報告送出十四日後銷毀。陽性尿液檢體,應保存於低於攝氏零下二十度之冷凍櫃。
- 行政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 第10條 檢驗機構對於尿液檢體(乙),應保存於低於攝氏零下二十度之冷凍櫃,其存取均應記錄於檢體監管紀錄表。
- 行政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 第10-1條 醫藥或研究機構依本條例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領用驗餘尿液檢體進行研究者,應符合人體研究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前項檢體,不得執行去氧核醣核酸或其他足以辨識個人身分之檢測。
- 行政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 第10-2條 …究機構應向委驗機構提出申請。委驗機構同意前項申請者,應將驗餘尿液檢體以去識別化方式提供之;檢體保存於檢驗機構者,並將該同意以書面通知檢驗機構,俾憑領用。醫藥或研究機構不得轉讓第一項領用之檢體。
- 行政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 第12條 檢驗機構應將尿液檢體分樣後分批檢驗,每一批檢驗之數量依檢驗方法而定。進行初步或確認檢驗之每一批檢驗,均應含適量之品管尿液及盲品管尿液,並視同一般尿液檢體進行檢驗。
- 行政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 第15條 初步檢驗結果尿液檢體中濫用藥物或其代謝物之濃度在下列閾值以上者,應判定為陽性:一、安非他命類藥物:500ng/mL。二、鴉片代謝物:300ng/mL。三、大麻代謝物:50ng/mL。四、古柯鹼代謝物:300ng/mL。五…
- 行政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 第16條 尿液檢體經初步檢驗結果低於前條閾值者,應判定為陰性;其驗餘檢體應依第九條規定處理之。
- 行政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 第18條 初步檢驗結果在閾值以上或有疑義之尿液檢體,應再進行確認檢驗。確認檢驗結果在下列閾值以上者,應判定為陽性:一、安非他命類藥物:(一)安非他命:500ng/mL。(二)甲基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500ng/mL,且其代謝物安…
- 行政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 第19條 尿液檢體經確認檢驗結果低於前條閾值者,應判定為陰性,其驗餘檢體應依第九條規定處理之。
- 行政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 第24條 尿液檢體複驗之閾值以檢驗機構檢驗濫用藥物或其代謝物之最低可定量濃度為準,其複驗結果低於最低可定量濃度者,應判定為陰性;在最低可定量濃度以上者,應判定為陽性。
- 行政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 第26條 每一批初步檢驗尿液檢體中,至少應含百分之十之品管尿液及百分之一檢驗機構本身之盲品管尿液。
- 行政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 第28條 每一批確認檢驗尿液檢體中,至少應含百分之十之品管尿液。
- 行政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採驗尿液實施辦法 第7條 為確保尿液檢體採驗之正確及運送與保管之安全,地方檢察署應採取必要之安全防範措施。
- 行政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採驗尿液實施辦法 第9條 …、採尿時,不得攜入個人物品。四、採尿前,應先洗手、烘乾。五、尿液檢體須達六十毫升。六、有下列情形之一,應重新採尿:(一)尿液檢體溫度未達攝氏三十二度或超過攝氏三十八度或內有浮懸物存在或顏色顯有異常者。(二)其他於採尿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