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 第24條 法規: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三章 檢驗作業及閾值 第24條 尿液檢體複驗之閾值以檢驗機構檢驗濫用藥物或其代謝物之最低可定量濃度為準,其複驗結果低於最低可定量濃度者,應判定為陰性;在最低可定量濃度以上者,應判定為陽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