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辦法 第17條 法規: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三章 認證及管理 第17條 委託檢驗機構(以下簡稱委驗機構)送往檢驗機構之尿液檢體,應包括占總檢體數百分之五以上之盲績效監測檢體。前項盲績效監測檢體,應包括約百分之八十之陰性檢體,其餘為陽性檢體,且陽性檢體以待測藥物為主;其監測,以定性結果判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