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條檢驗機構應於收件後,依委驗機構指定之項目儘速檢驗,並於十四日內送出檢驗報告。初步檢驗或確認檢驗結果應先經專責品管人員確認,檢驗報告並應經檢驗負責人簽核或簽署。檢驗報告至少應含認可證書編號、尿液檢體編號、藥物之閾值、檢出或未檢出之藥物,並註明所採用之檢驗方法、最低可定量濃度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