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 第6條 法規: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二章 檢體收件及監管 第6條 檢驗機構收受尿液檢體時,應先檢視是否與檢體監管紀錄表記載相符。經發現有異常現象時,應即通知委驗機構,並記錄於檢體監管紀錄表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