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 第10-3條 法規: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二章 檢體收件及監管 第10-3條 檢驗機構依前條第二項規定提供檢體予領用者時,應記錄下列事項:一、檢體編號。二、領用之檢體量。三、檢體外觀及性狀。四、檢體領用日期及時間。五、領用機構之名稱。六、檢體放行人及領用人之姓名。七、委驗機構書面同意之文號。前項紀錄,應經檢體放行人及領用人簽章,檢驗機構並至少保存二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