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檢驗機構對於檢體之處理及檢驗資料保存場所,應採取下列之安全措施:一、未獲授權人員不得處理尿液檢體或參與檢驗機構之處理程序。二、未經授權人員陪同,不得逕自進入儲存尿液檢體或資料區域。三、經授權之人員如需處理尿液檢體、參與檢驗機構之處理程序或進入儲存資料區域,應記錄姓名、日期及時間。